黄医保〔2016〕8号
黄冈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6〕7号)、《关于转发〈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黄人社函〔2016〕9号)文件精神,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公开、公正、公开、规范、可监督”原则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黄冈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黄冈市辖区内符合卫生、药监等相关行政部门规定执业条件、取得相关证照愿意承担医疗保险服务、方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医药机构。
2、已安装、使用医疗机构专业管理信息软件,具备医疗保险信息标准化接入条件,并配备专业操作人员。
3、近一年未因违法违规受过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的行政处罚。
4、按规定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严格遵守《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行为管理规则》、《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生管理规则》。
6、按照《黄冈市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协议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表》、《黄冈市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协议零售药店评定项目表》评定结果为合格。
二、申报新增协议医疗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
1、《黄冈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申请书》(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军队医疗机构另需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当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
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5、单位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的证明材料;
7、药品、医用耗材购进(配送)、使用、存货环节信息系统录入、查询数据情况的数码截图打印件(至少6张);
8、《医师信息登记表》、《财务及医保专管人员信息登记表》(附表3、4);
9、承诺书(附件2);
10、《黄冈市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协议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表》(附表5)。
三、申报新增协议零售药店应提供以下材料:
1、《黄冈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申请书》(附件4);
2、《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3、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4、零售药店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者身份证(核原件收盖章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的证明材料;
6、药店购进(连锁医药企业为配送)、验收、销售等三个环节信息系统录入、查询数据情况的数码截图打印件(至少6张);
7、承诺书(附件2);
8、《黄冈市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协议零售药店评定项目表》(附表7);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本表及样表(需提供电子版本拷贝)。
四、全市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辖区内参保人员数量、分布以及医疗资源配置和城市发展规划,合理制定医保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签订增设计划。原则上每年3月份集中受理申请。集中受理期结束后,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服务协议条件,组织卫生、药监、物价、行业协会、参保人员等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评定,确定符合定点服务协议条件的医药机构名单。
五、对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通过黄冈市人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经公示无疑议的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六、从集中受理期结束至签约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限的,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请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予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签订协议后1个月内,应将签订的协议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七、提供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资料的,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查实之日起,两年内不予受理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申请。已签订协议的,终止医保服务协议。
八、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要严格遵循服务协议的约定,认真履行协议;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根据协议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对于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协议追究违约责任,提高管理效率。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黄冈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6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