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劳动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2、负责全县参保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拨付和个人帐户的管理等业务;
3、依法办理参保企业养老保险登记、变更、注销工作;
4、进行养老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核定以及养老保险关系建立、中断、转移、续接和终止等业务;
5、按规定审核和支付各项养老保险待遇;
6、负责全县养老保险基金的月、季、年度会计、统计报表的上报工作;
7、定期进行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的预决算工作;
8、负责养老保险有关信息与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参保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础数据库;
9、建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组织,指导街道(社区)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10、负责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重点政策和业务
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个人8%
3、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20%
4、职工退休待遇:
(1)城镇职工
根据文件规定,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2)小三场农工、非农工
非农工退休待遇:月基础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
农工退休待遇:月基础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