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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最高法、最高检委员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15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201510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201510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2次会议通过)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 名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组织考试作弊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代替考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