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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
作者:湖北省人…    文章来源:省人社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2-5

主持人: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负责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主持人:工伤保险费由谁缴纳?数额如何确定?

  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负责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目前,我省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

主持人:工伤认定的范围有哪些?

  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负责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主持人: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负责人: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同之处表现在:

  第一,目的不同。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不以盈利为目的。劳动者个人不必缴纳任何费用,发生工伤后能够从国家、社会和单位得到必要的补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具有保险与盈利双重目的,它不是由国家承担责任,而是由商业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双方以契约的形式确定各自权利和义务,一旦契约到期,保险责任即自行终止。

  第二,范围方式不同。工伤保险是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对象,用人单位都必须参加,具有强制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所有人为对象,实行自愿投保的原则。

  第三,保障水平不同。工伤保险待遇是在劳动者为社会尽了劳动义务发生工伤后发放的,它的水平是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则是根据保险公司“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原则进行的。

  由此可见,对劳动者来说,工伤保险是一种基本的、强制的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临时的、自愿的保险。二者可以相互补充,但不能相互取代。

将力争实现对城乡各类职业群体工伤保险全覆盖

主持人:今后一段时间,湖北工伤保险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是什么?

  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负责人:今后一段时间,我省工伤保险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围绕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目标,深入实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出台《湖北省工伤保险办法》,继续完善配套政策,建成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突出抓好建筑施工企业和以农村地区企业、家庭服务企业和新兴网络服务企业为重点的中小微企业参保扩面工作,基本实现对城乡各类职业群体的全覆盖;依据经济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建立更加科学的行业费率和更加有效的单位浮动费率调整机制,逐步实行基金省级统筹,不断增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保障能力;大力提升工伤保险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为工伤职工和参保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积极推进工伤预防试点和工伤康复试点,大力加强工伤认定工作,逐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全面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努力推动工伤保险事业取得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