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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业务流程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省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22

为规范我省具有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和发放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业务流程。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流程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社会保障卡的批量和零星制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放工作。

二、采集制卡数据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按照社会保障卡行业规范要求,组织采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申领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照片,确保数据准确有效。采集方式分为批量采集和零星采集。

(一)批量采集。发卡地区人社部门可组织专班或委托专业数据采集服务商(以下统称“数据采集单位”),依托街道(乡镇)人社服务中心、社区(村)基层服务平台、用人单位,批量向申领人发放《湖北省社会保障卡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见附件一)。由申领人填写《申领表》,连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数字或纸质照片(符合二代身份证照片标准)一并提交给数据采集单位。数据采集单位收集汇总申领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照片后,向申领人出具《回执单》,并及时将制卡数据按规范标准整理后,提交给当地信息化管理机构。

信息化管理机构对制卡数据核对无误后,按照省社会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卡系统”)规定的文件格式编制制卡数据文件,压缩成数据包后批量导入卡系统。每个数据包的制卡数据量不超过10000人;制卡数据大于10000人的,可分多个数据包导入卡系统。

(二)零星采集。申领人到信息化管理机构或经办服务大厅窗口领取并填写《申领表》,连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数字或纸质照片(符合二代身份证照片标准)一并提交给社会保障卡经办人员。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在卡系统录入申领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照片,并向申领人出具《回执单》。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经办服务大厅设立专门区域,现场采集申领人照片等个人基本信息。

三、提交制卡申请

发卡地信息化管理机构在将制卡数据导入卡系统的3个工作日以内,应就制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并按照有利于便捷发卡的原则,合理筛选和确认制卡数据批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按照用人单位划分制卡数据批次,也可以按照行政区划划分制卡数据批次。

县(市、区)信息化管理机构在完成制卡数据的批次筛选和确认的2个工作日以内,填写《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二),向市(州)信息化管理机构提交书面制卡申请(盖公章)

市(州)信息化管理机构汇总本级和所辖县(市、区)的《申请表》,在《申请表》上签署制卡意见,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省信息中心”)。

四、发送制卡数据

省信息中心收到各地《申请表》的2个工作日内,应将制卡数据按批次导出,发送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接收的制卡数据进行预开户,并为预开户校验成功的制卡数据匹配金融个人化数据后,发送给社会保障卡供应商(以下简称“卡商”)。同时,将预开户校验成功和失败的制卡数据全部回传给省信息中心。

省信息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将预开户校验成功的制卡数据发送给卡商,并下达制卡通知书。将预开户校验失败的制卡数据及原因导入卡系统,由各地信息化管理机构处理。

五、制作社会保障卡

卡商收到省信息中心和合作银行的制卡数据以后,生成完整的制卡数据,于12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同时将制卡成功和失败的数据发送给省信息中心,由省信息中心导入卡系统。

卡商将制作成功的社会保障卡交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将社会保障卡送省信息中心进行替换社保密钥。

省信息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保障卡的社保密钥替换,将卡交回合作银行,并在卡系统中作“省中心寄出”操作。

六、发放社会保障卡

合作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社会保障卡发送给发卡地分(支)行,对社会保障卡做金融账户开户操作后,交给当地信息化管理机构。

信息化管理机构收到社会保障卡以后,应在卡系统中做“市中心接收”操作。在将社会保障卡发放给申领人时,应在卡系统中做“领卡启用”操作,激活社会保障卡的社会保障功能。

申领人在领到社会保障卡时,应及时通过经办服务大厅窗口、自助服务终端等修改社会保障应用密码。申领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现场领卡的,可委托代理人持有效证件和《回执单》办理代领手续。

申领人领取社会保障卡以后,须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到合作银行网点柜台,办理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激活手续,修改金融账户初始密码。

七、其他事项

卡系统只接受18位数身份证号码的个人基本信息,对于身份证号码为15位数的申领人,应先到当地公安部门获取18位数身份证号码。

我省社会保障卡按照人员类别分为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卡和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卡,导入制卡数据时,须标明卡类别和合作银行名称。

参加中国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申领社会保障卡,应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和《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规定,编制社会保障号码,其使用的有效证件为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参加我省社会保险的港澳台人员申领社会保障卡,参照《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和《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规定执行,其使用的有效证件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各地信息化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应联合组建社会保障卡发放服务专班,制定发放方案,及时将社会保障卡发放到申领人手中。对于发卡数量大、交通不便、申领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或单位,应由合作银行和当地信息化管理机构组成社会保障卡发放小组,配备移动设备,到现场发卡和激活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社会保障卡的挂失、解挂及注销等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湖北省社会保障卡急制业务流程,另行制定。